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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案件审批规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5-11-09 15:06

为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审批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和执行秩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就规范执行案件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由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审判职称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办理。书记官和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工作。办理执行案件,要严格执行合议庭合议及审批制度。
第二条 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裁决组和复议组组长审批:
(一)执行通知书;
(二)报告财产令(发给被执行人用);
(三)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发给申请执行人用);
(四)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
(五)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
(六)传票;
(七)征询对执行行为、财产权属和评估鉴定结论异议的公告; 
(八)委托送达函;
(九)委托调查函;
(十)退卷函。
第三条 下列事项和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批:
(一)因并案执行、工作调整等决定变更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须报书记官处备案登记);
(二)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报告;
(三)委托评估、鉴定、审计;
(四)借阅本院已归档的案卷材料;
(五)排定审查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合议庭及承办人;
(六)督促执行令(发给下级法院用);
(七)执行监督、协调案件的登记立案及排定合议庭和承办人;
(八)协助执行通知书;
(九)向下级法院转办执行投诉申诉事项的文书;
(十)对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申诉的答复;
(十一)结案通知(发给当事人用);
(十二)结案审批表。
第四条 下列事项和法律文书,须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依照法律规定由院长审批的,报院长审批:
(一)重大执行案件的执行方案及应急预案;
(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收入、拍卖、变卖、以财产抵债等执行措施;依法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三)退付执行案款;
(四)决定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
(五)审查执行异议;
(六)审查案外人异议;
(七)执行和解的审查;
(八)执行担保的审查;
(九)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审查;
(十)变更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十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十二)暂停拍卖和撤回拍卖委托;
(十三)暂缓执行;
(十四)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十五)依法采取拘传、搜查、罚款、拘留及解除拘留等强制措施;
(十六)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十七)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十八)中止执行或达成和解协议后恢复执行的审查;
(十九)向上级法院请示和答复下级法院的请示;
(二十)办理复议案件所作的裁决;
(二十一)提级执行、指令执行;
(二十二)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监督、协调所作的裁决;
(二十三)调阅下级人民法院案卷材料;
(二十四)对外委托执行;
(二十五)执行回转;
(二十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执行威慑措施;
(二十七)向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报告执行工作或执行案件;
(二十八)与外地法院、协助执行机关协商执行的函件;
(二十九)延长执行期限;
(三十)其他应当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执行实施组组长审批权限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别行使的若干规定》执行。
执行组组长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审批以上第二、五条所涉文书和事项的,由庭长审批。
第六条 执行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需要向协助义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必须与民事裁定书内容一致。
第七条 执行过程中,需补正裁决文书中的笔误的,应经合议庭讨论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报原审批人审批。需加盖本院校对章的,报原审批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