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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43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孟凡亮。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2月24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凡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3377元。原告人郑海妹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2004)琼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孟凡亮于2004年07月29日入监服刑。罪犯孟凡亮在服刑期间,2006年1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自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获减刑四次,共减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孟凡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凡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孟凡亮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十六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法院已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孟凡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凡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