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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43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林文江。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江犯抢夺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文江的判决。罪犯林文江于2012年1月31日入监服刑。罪犯林文江在服刑期间,减刑一次,减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林文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文江考核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文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