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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42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吴兴光。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兴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人民币23686.4元给被害人家属。罪犯吴兴光于2006年4月5日入监服刑。罪犯吴兴光在服刑期间,2008年10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3月22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26日减刑九个月;2014年8月12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吴兴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兴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兴光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吴兴光系残疾犯。
  另查明,罪犯吴兴光原判附带民事赔偿23686.4元,尚未履行。该犯在此次减刑考核期间无消费记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兴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兴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