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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42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王善平。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琼海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善平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罪犯王善平于2013年3月5日入监服刑。罪犯王善平在服刑期间,尚未减刑,现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王善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善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善平自2013年6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善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善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