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8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李世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云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世云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2005)琼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世云的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世云于2007年4月30日入监服刑。罪犯李世云在服刑期间,获得3次减刑:2009年9月13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3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李世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世云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9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李世云原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尚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世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世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