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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7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符劳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劳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1727.48元。被告人符劳金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符劳金于2011年4月8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符劳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劳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劳金自2011年8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47个月,共获得11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罪犯符劳金伙同他人持木棍殴打曾发龙致死,原审法院判令罪犯符劳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1727.48元,但尚未履行。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消费共计933.60元,尚未具备履行赔偿能力。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结业证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个人消费台账和经济履行能力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符劳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并酌减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符劳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