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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7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谢士球。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2001)海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士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2)琼刑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刑初字第160号以被告人谢士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罪犯谢士球于2002年9月1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将罪犯谢士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0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罪犯谢士球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1次减刑,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谢士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士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谢士球自2010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56个月,共获得3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谢士球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海南省监狱系统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士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士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杨丽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