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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4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张亚出。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141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罪犯张亚出于2009年12月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1次减刑,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张亚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亚出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张亚出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1418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112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亚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杨丽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