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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文书

(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3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罪犯颜奕龙。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奕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3411.36元。被告人颜奕龙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罪犯颜奕龙于2011年8月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1次减刑,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颜奕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有异议。2015年10月13日,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给本院出具海检减意见[2015]91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颜奕龙在减刑考核期间不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虽有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但狱内消费明显过高,不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颜奕龙进行减刑时从严扣减减刑幅度或暂缓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奕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颜奕龙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颜奕龙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3411.36元。2011年12月13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澄法执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又查明,罪犯颜奕龙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14.8元。2015年11月9日,罪犯颜奕龙主动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00元。2015年11月19日,鉴于罪犯颜奕龙已部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给本院出具《补充检察意见的函》,对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颜奕龙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关于罪犯颜奕龙消费台帐的说明、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及检察机关提交的《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及《补充检察意见的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颜奕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根据罪犯颜奕龙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应再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奕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杨丽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