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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6)琼01执协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9 19:23

   申请执行人季善平。
   被执行人吴茹妃。
   被执行人陈德周。
   申请执行人季善平与被执行人吴茹妃、陈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2012)秀执字第109号]。因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的房地产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查封,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请求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并案执行。本院认为,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可由执行标的物的首封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1)秀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桂华

审 判 员 孙  晓

审 判 员 陈  铭
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符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