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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3)海中法执字第14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申请执行人徐立人。
   被执行人海南南殷鞋厂。
   法定代表人陈丽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徐立人申请执行海南南殷鞋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022607.18元。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海南南殷鞋厂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海榆西线南侧港澳工业区第三小区面积为11303.95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竞买人海南骏龙威汽车修护有点公司以人民币3832243元竞得该地上建筑物。案件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徐立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将上述拍卖款退至其账户,本院审查后将该笔款项退至其个人账户。因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珂瑜
审 判 员 吴济汉
审 判 员 伍卓斌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