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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5)海中法执字第28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申请执行人北京容四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山荣,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岗,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容四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主文为:限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容四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负担。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8.18万元,执行费77481.8元,合计10159281.8元。
   2015年1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年11月10日,本院以(2015)海中法执字第2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联路宏利大厦x幢xxx房(证号:10213)、位于海口市沿江三东路“金星城”4号楼底层14号车库(证号:28865)、位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丽花城小区高层公寓xxx房(证号:hk002xxxxx)、xxx房(证号:hk002xxxxx)四套房产。现正对上述财产征询异议公告。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的财产正进行公告征询异议,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猛

审 判 员 吴济汉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符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