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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执字第14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4 19:36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林道冠,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的申请,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公司)购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限龙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农行营业部返还多收取的定向购房款人民币8393814.88元,由龙成公司负担受理费126673.82元、委托鉴定费484674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琼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购房款人民币8393814.88元、迟延履行金为228460.96元、受理费126673.82元、委托鉴定费484674元,合计9233623.66元,本案执行费72426元。
   在执行过程中,农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债务与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尚未申请执行)确定的债务和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行营业部购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海中法执字第294号]的债务相抵销。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农行营业部应向龙成公司偿还人民币4985815元、受理费27019.08元,共计5012834.08元。本院(2015)海中法执字第294号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052889.18元,执行费28749.98元。2015年12月22日,农行营业部已向本院分别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72426元及本院(2015)海中法执字第294号案的执行费28749.98元。上述债务相抵销后,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和(2015)海中法执字第294号案全部履行完毕,龙成公司在本案中尚欠农行营业部的债务为:9233623.66元-5012834.08元-4052889.18元=167900.4元,加上本案执行费72426元,共计240326.4元。2015年7月7日,本院将龙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6日,农行营业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债务相互抵销后,龙成公司仍欠农行营业部240326.4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农行营业部同意,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济汉

审 判 员 胡 猛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