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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

(2016)琼01行初35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2 23:29

   原告陆美珠。
   委托代理人周义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琳,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春,北京天睿(陵水)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丽君,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法律室主任。
   第三人陆振豪。
   委托代理人何远春,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征,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珠诉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陆振豪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美珠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美珠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美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美珠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娜

 审 判 员 陈文红

审 判 员 温  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