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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

(2017)琼01行初16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1 00:12

  起诉人:海口龙华硒都茶餐厅。经营者付英。
   本院于2016年1月9日收到起诉人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起诉人称,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为,一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无集体土地转用国有建设用地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征地;二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三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准许相关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综上所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此,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起诉人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指向的标的物房屋的承租人,并非行政征收行政行为所指向的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因此,起诉人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但若起诉人承租的房屋因政府征收行政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就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起诉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海口龙华硒都茶餐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崔玉坤
审 判 员 刘大海
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尹溢佳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