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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异195号之一
海南省供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隆盛达供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海南省供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隆盛达供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异议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执异19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变更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执字第12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10-1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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