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执725号之一
符修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21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其辉与被执行人符修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执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该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履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215号裁决书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10-1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