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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330号之一
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琼01
执330号执行裁定书。(2020)琼01执330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在人民币24262871.3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
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等值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0-09-3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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