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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异372号
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执行人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栋、邢福朝、江济民、吴清云、林海、陈绍见、林诗江、陈浩、郑廷招罚金一案过程中,案外人BETHICHIEM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执异279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驳回案外人BETHICHIEM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9-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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