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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异257号之一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典斌与被执行人裕达建工集体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张典斌申请追加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执异2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一、追加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琼01执24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典斌履行(2019)海仲案字第53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9-2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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