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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847号
史贻忠: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海仲案子第264号,立案执行申请人海南华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贻强、史贻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南华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500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暂计)。二、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25元(暂计)。三、如不主动履行,本院将你们下财产变现偿还债务,由此产生的勘验、评估、拍卖等费用由你们承担。开户银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1009454890005906;特此通知。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9-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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