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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异351号之一
朱敏、朱海梅: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克顺与被执行人朱敏、朱海梅、黄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温莉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琼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温莉珍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9-2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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