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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56号之八
周晓东、戴丽、王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滨、戴丽、王培、许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01执恢5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海斌名下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申港江南花园65幢408室房产及附属设施自行车库[证号为:fsg0011122]的查封;二、被执行人何海斌名下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申港江南花园65幢408室房产及附属设施自行车库[证号为:fsg0011122]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宏(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908195512)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宏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宏(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908195512)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0-09-2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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