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执400号之二
海南亿胶物流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旺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夏娜、吴启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亿胶物流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旺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夏娜、吴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执400号限制消费令、(2020)琼01执4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0)琼01执400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如下:限制你/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0)琼01执4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9-14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