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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监3号之一
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士军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执监3号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李士军的执行监督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9-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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