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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322号
吴崇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1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本院作出的(2020)琼01刑终36号刑事裁定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崇才罚金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及(2020)琼01执322号限制消费令及(2020)琼01执32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裁定书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20-09-1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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