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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 01 执 400 号之一
海南亿胶物流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旺胶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何夏娜、吴启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 01 民初 59 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亿胶物流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旺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夏娜、吴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 01 执 400 号执行裁定书、 (2020)琼 01 执 40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0)琼 01 执 40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在人民币 37386407.27 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亿胶物流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旺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夏娜、吴启兴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2020)琼 01 执 40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美泾投资有限公司 1500 万元的股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印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6586963 元的股权;三、继续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8-3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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