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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511号之二
蔡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 1666 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灿与被执行人蔡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 01 执 51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8-2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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