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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242号之二
上海正佳餐饮有限公司、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正佳餐饮有限公司、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恢242号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上海正佳餐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东刚和被执行人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郑作风不得以被执行人财产实施以下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上述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8-2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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