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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241号之二
海南民联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成联贸易有限公司、香江德福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洋浦民盛实业有限公司、洋浦新宝华工贸有限公司、洋浦心诚实业有限公司、洋浦丰吉实业有限公司、林炳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鑫弘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赤龙令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祥安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成联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民联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江实业有限公司、香江德福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洋浦民盛实业有限公司、洋浦新宝华工贸有限公司、洋浦心诚实业有限公司、洋浦丰吉实业有限公司、林炳乐、林炳层、叶陆简,第三人海南满福隆酒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 01 执恢 241 号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15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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