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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316号之一
海南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毓明、王玲与被执行人海南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2019)琼01执316号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该裁定书内容为:在人民币22695.36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结案通知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67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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