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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77号之二
王文平 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14-2 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 2018 年 07 月 10 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庆文、王文平、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8)琼01 执恢 77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琼 01 执恢 77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8)琼 01 执恢 77 号之二裁定书内容: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平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 123 号鸿联商务广场第 6 层 6D 房;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路 23 号乔海商城第 4 层 A401 房;查封期限为三年。(2018)琼 01 执恢 77 号之三裁定书内容:一、解除本院对郑万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人民币 254335 元的冻结;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易庆文持有的海南金地达投资有限公司 33%股权、海南凯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的冻结。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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