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公 告| (2014)海中法执字第102号

何子健:
    本院立案执行的何子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1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上述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责令你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子林偿还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和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93元;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2014-03-17 08:00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