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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3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剑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剑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61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曲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剑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曲剑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曲剑明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6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丹碧

审 判 员 林蔚茹
审 判 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