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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3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茗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茗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琼0105刑初29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茗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资3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茗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茗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庄茗博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庄茗博撤回上诉。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蔚茹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