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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5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洪浪。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洪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洪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洪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洪浪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洪浪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6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蔚茹
审判员 麦丹碧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