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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3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明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毓深。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明超、陈毓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45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何明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陈毓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缴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6394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明超、陈毓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明超、陈毓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明超、陈毓深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明超、陈毓深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4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蔚茹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麦丹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