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终55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其鹏。
原审被告人王云。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其鹏、王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68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方其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王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扣押在案的十字批一个、一字批一个、套筒一个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其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其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其鹏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其鹏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6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蔚茹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温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尧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温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