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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49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航。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航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丹碧
审 判 员 温智勇
审 判 员 何亚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