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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48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利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利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5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周利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5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宣判后,周利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利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利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利富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5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智勇
审判员 麦丹碧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