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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0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立南。2007年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立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琼0107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周立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5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4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宣判后,周立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立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立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立南撤回上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智勇
审判员 麦丹碧
审判员 蒋小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