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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4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立。200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杨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立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智勇
审判员 麦丹碧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