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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3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兵。2011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金燕。2013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3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永兵、王金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4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永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王金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陈永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永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永兵、王金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永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永兵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4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