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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5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为人。2016年8月1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为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65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为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宣判后,郑为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为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郑为人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郑为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为人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6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麦丹碧
审判员 蒋小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