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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4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春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4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春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0.4111克甲基苯丙胺、手机卡1张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200元、贩毒通讯工具苹果6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春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春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春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春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春强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