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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56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勇。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琼0107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符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元及手机1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1小包,予以销毁,均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宣判后,符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符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符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符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符勇撤回上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刑初4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审判员 林蔚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