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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49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行进。2016年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蒙加保。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行进、蒙加保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蒙加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冯行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缴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191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行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行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行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行进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滢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