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终35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23:58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荟。
  辩护人符策光、符慧宇,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荟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荟退赔被害人吴某甲赃款人民币529300元、被害人吴某乙赃款人民币440172元、被害单位海南启航实业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682830元。原审被告人陈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蒋小马
审  判  员    王  滢
审  判  员    何亚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