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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3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童飞。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罪犯童飞于2013年5月1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7月31日获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童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童飞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3个综合表扬。
  另查明,海南省美兰监狱医院2015年4月2日出具证明,证实罪犯童飞患有精神分裂症。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医院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童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属于病号犯,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童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